一、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现实出借人的推定】原告现实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差别字的,可推定原告系现实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孤证存疑的欠据】原告告状恳求被告还款的根据仅有欠据且欠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恳求难获法院撑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初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达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状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量。
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克不及责任,即负了偿责任。
5.【借用别人信誉卡性量的认定】借用别人信誉卡消费并许诺还款的,构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
6.【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劳】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两边之间存在告贷关系并要求债务人了偿的,债务人主张并不是告贷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告贷关系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以小我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白其身份,可认定系其小我告贷而非公司告贷。
8.【空白收条与告贷责任】单元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度利益的企图向外供给盖有单元财政印章的空白收条是无效行为,但不克不及因而免去该单元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告贷的民事责任。
9.【夫妻小我告贷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配合生活、配合消费运营或者基于夫妻两边共附和思表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小我债务。
10.【告贷债权的继续】出借人往世后,其继续人有权向告贷人主张债权。
三、告贷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钱之一】告贷人主张出借人从告贷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门利钱(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撑持。
12.【本金预扣利钱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门放贷收益而让告贷人出具的现金收据,法院不予承认。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仗条难以认定已经现实交付。
14.【收据与款项交付】可根据告贷人对巨额告贷出具的收据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告贷合同的利率与利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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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复利的认定】两边当事人在告贷到期后将未了偿本息累加后从头签定告贷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过期利钱的计算】当事人告贷时未约定利钱的可视为无息告贷,但过期利钱仍可参照银行同类过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7.【过期计息基数】告贷到期后的过期利钱,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过期的本息合计做为计息基数。
18.【违约金的认定】告贷期内未约定利钱但约定违约金计算体例的,告贷合同违约金对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造。
五、告贷的了偿及债权的让渡
19.【了偿的证明责任】债务人认可接进款项并主张已了偿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告贷项负了债责任。
20.【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主动存款机了偿告贷,债权人承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撑持债务人的主张。
21.【还款抵充挨次】还款时未明白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钱再抵充本金。
22.【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告贷合同不具有足够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告贷合同所涉款项已经了债。
23.【灌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供给的灌音材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了债。
24.【债权让渡的通知】在可确认债权让渡实在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做债权让渡的通知发作债权让渡的法令效劳。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
25.【超越诉讼时效】出借人告状时超越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撑持。但告贷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克不及主动适用。
26.【灌音证明催款】出借人供给的具有催款内容的灌音可做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根据。
27.【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栖身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8.【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两边在告贷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9.【测谎的效劳】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停止测谎的测试成果可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一。
七、企业间告贷合同的效劳
30.【企业间借贷的效劳】企业间告贷若不属于消费运营性企业间一般借贷行为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31.【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背金融律例强逼性规定和国度政策要求,不宜间接认定为无效。
32.【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处所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定的企业间告贷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3.【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告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出资金占用费。
34.【企业借贷无效的利钱】企业间告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缺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八、民间借贷与刑事立功
35.【刑事立案与驳回告状】债务人涉嫌不法吸收公家存款立功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恳求债务人还款的告状可予驳回。
36.【集资诈骗与驳回告状】集资诈骗功中所涉款项并不是实在的借贷关系,不该认定为民事纠纷。
37.【刑事立功与合同效劳】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不法吸收公家存款功的,其实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劳。
38.【不法吸收公家存款功的认定】为筹措企业运营、购置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状下,许以给付高额利钱,向不特定大都人不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浩荡,可构成不法吸收公家存款功。
39.【集资诈骗功的认定】虚构集资用处、以高额利润做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款可构成集资诈骗功。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