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该若何周济?
做者:浙江国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黄丽雅律师
案例
赵某为某工场的工人,工做中失慎被传送带卷进右手后受伤。治疗过程中,单元为其缴纳部门医疗费后两边就补偿事宜停止了很长时间的协商、调和。无果后,赵某往申请工伤认按时,误认为申请必需有单元盖印,因为单元不共同,遂工伤认定一事不了了之。比及赵某意识到工作已无法通过和平协商体例处理,决定找到律师搀扶帮助告状时,发现已颠末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超越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会有如何的后果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作变乱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律例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元应当自变乱损害发作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状,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分附和,申请时限能够恰当耽误。
用人单元未按前款规定提收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曲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变乱损害发作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间接向用人单元所在地统筹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停止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元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打点。
用人单元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元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超越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越工伤认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未能获得工伤认定,则无法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的路子获得补偿。
那么,超越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就无法获得补偿了吗?理论中,各地的做法稍有差别,但笔者检索较多案例后看到,有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假设劳动者丧失工伤补偿周济路子,能够通过民事侵权补偿路子主张周济。更有法院认为: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力,不因用人单元或职工小我原因过时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被褫夺。
律师提醒
“法令不庇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提醒各人,在权力遭到损害时,请积极及时逃求周济与搀扶帮助,莫要贪懒失大。固然在本案中仍找到了别的的周济路子,但可纷歧定每次都能那么幸运,以及势必会付出更多的维权成本。
来源:嘉兴交通经济播送
做者:黄丽雅
编纂: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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