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白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白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抵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拆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白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现实履行中以书面体例或两边当事人一致承认的其他体例变动约定的,以变动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体例变动原约定,或者变动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白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现实交付货物,且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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