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如许一种圈套,在那些圈套中往往还有银行人员的参与,令卖家防不堪防:在房屋交易时,买家表达先付一部门首付,卖家共同打点过户,过户后买家再到银行抵押贷款付清卖家的尾款,但现实上买家在拿到房产证后转而会将房产抵押给民间放贷人,在放贷人手中拿到大笔告贷后“消逝”,不付出卖家的尾款。
在那种“圈套”里,一般涉及如许几方:卖家、房屋中介、买家、银行打点贷款的工做人员、买家套现时的第三人。一般流程是,卖家通过房屋中介卖房,中介介绍买家给卖家,买卖两边达成初步的房屋交易共识并签定合同等等【假设总价500万元】,然后买家先付出200万元的首付给卖家,买卖两边、房屋中介一同到银行打点300万元的贷款,银行工做人员此时会以各类理由(手续不准确、打点贷款没有纸量凭证)等不正面表达贷款未打点胜利,表示卖家那套房屋已经在银行胜利打点了贷款,同时中介方将改名后的房产证交给买家。买家拿到房产证后,因为此时房产之上没有任何抵押信息,买家会和前文说的第三人(一般是生活中常见的民间放贷人,专职靠放贷“营收”)打点抵押,从第三人手中借到500万元以至600万元,买家就胜利通过付出200万元套取了600万元。
在以上圈套中,卖家是更大受害者——按照《民法典》有关物权、抵押等方面的规定,在买家既还不起卖家300万元的尾款又还不起第三人600万元的告贷时,那套房屋被拍卖所得的价款会优先付出给第三人,而不是卖家。
面临那种情形,卖家应该怎么维权呢?那里一般有两种体例:刑事体例与民事体例。
刑事体例,是指到派出所以卖家、中介、银行工做人员等涉及合同诈骗的名义报案。《刑法》对合同诈骗功的描述是“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上述圈套中几方确实利用了“骗”的手段,而且卖家也确实存在不付出尾款的企图可能性,所以可能会构成诈骗——重视,那里是“可能”。根据秦嘉泽北京律师团队的体味,合同诈骗功、诈骗功的立案原则相对仍是比力高的,所以当事人假设想要以此立案,需要提早预备好相关素材证明对方可能契合合同诈骗的法令构成要件。警方假设收案那么将要颠末长时间的侦查、查询拜访,当事人拿到尾款的时间成本比力高。
民事体例处理是指告状买家要求对方付出尾款。与刑事体例比拟前期威慑性比力小,但响应的时间成本低。因为一般而言买卖两边的合同仍是齐全的,对方根据合同约定付出尾款、违约金,判决后再申请施行就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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