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立功中供给银行卡及联系关系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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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
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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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2月,李某通过某软件联络境外博彩公司的张某,表达想干点项目。张某表达,李某能够供给银行卡,挂至赌博App充值窗口,充值金额由李某转至张某指定账户。李某供给本身的银行卡3套、别人的银行卡25套,此中本身的银行卡流水180余万元,涉电信诈骗金额3.6万元;别人银行卡流水500余万元,涉电信诈骗金额70余万元。

为了赚钱,李某还向网友A出卖别人银行卡33套,银行卡流水4000余万元,涉电信诈骗金额1万余元。

2021年12月,李某再次给张某供给别人银行卡20套,并按张某要求通过供卡人刷脸认证,将卡内诈骗资金转至付出宝、拼多多等软件,通过购置虚拟币转至指定账户,李某转移资金110余万元,涉电信诈骗金额7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定见认为,李某前期供给银行卡领受博彩充值、转账行为构成开设赌场功共犯,中期卖卡行为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后期行为构成诈骗功共犯。

第二种定见认为,中期李某出卖银行卡行为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前期和后期向张某供给银行卡,搀扶帮助领受立功所得、转账、付出结算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立功所得功。

第三种定见认为,李某供给本身银行卡的行为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向张某、网友A出卖别人银行卡行为构成波折信誉卡治理功,后期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立功所得功。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李某供给28套银行卡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功共犯和掩饰、隐瞒立功所得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立功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立功所得功。虽李某前期转移的部门资金被查证系诈骗,但其其时认为上游是赌博,能否是赌资、赃款等属性不清,主看上不克不及明知是立功所得。

李某供述上游是收集赌博但查证部门资金系电信诈骗,固然存在认知详细内容差别,但涉及违法立功层面一致。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主看上为归纳综合明知,因而李某前期和中期供给61套银行卡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前期和中期李某通过收买体例不法持有别人信誉卡58套,属于不法持有别人信誉卡,同时构成波折信誉卡治理功。根据《两高一部“断卡”动作2022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2会议纪要》)第八条,择一重功论处,以波折信誉卡治理功追查其刑事责任。因波折信誉卡治理功,无法评判出卖本身银行卡的行为,李某供给本身的3套银行卡,契合《2022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构成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

诈骗功共犯认定原则须有配合有意。后期李某没有和上家沟通诈骗立功的详细行为、体例等,仅被明白告知转移资金来源系电信诈骗,李某仍供给别人银行卡20套,通过刷脸领受、转移资金,是在上游立功完毕后参与转移“赃款”,故不构成诈骗功共犯,而是契合《2022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立功所得功追查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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