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挂失取钱“黑食黑”若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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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吴某、周某、唐某、胡某明知别人向其购置银行卡是为了处置违法立功活动,为了不法占有涉案银行卡内的违法立功所得,吴某安放唐某找人收买银行卡,唐某又安放邱某收买银行卡。2018年12月,邱某从胡某处收买了2套银行卡,并要求胡某用本身微信绑定涉案银行卡以随时存眷银行卡中的资金活动情状,一旦有钱汇进立即德律风挂失该卡,再补办新卡以窃取卡内违法立功所得,窃得的钱由吴某、周某、唐某、胡某、邱某按比例分赃。后胡某的2张银行卡被吴某等人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卖给上家。2019年1月,胡某收到银行微信提醒其卡内汇进人民币50万元,便立即德律风挂失该银行卡,又先后4次补办该银行卡,均因节假日不营业等原因未能胜利补办。数天后,吴某等人从银行工做人员处得知,涉案银行卡因被盐城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冻结不克不及补办后,又与民警联络要求解冻取款,未能得逞。

【评析】

第一种定见认为,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吞功。

第二种定见认为,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功。

第三种定见认为,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偷盗功。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

本案中,存款的银行卡及密码均在施行诈骗的上家手里,其通过诈骗手段在卡内存进50万元,该上家对该50万元属于事实上的收配形态,基于那种情形,能够认定该上家具有占有权、掌握权。胡某固然是名义上的持卡人,但其其时无法收配该存款。为到达不法占有的目标,胡某挂失银行卡并试图换新卡取款的行为过程,契合“不法占有”别人财物的偷盗功特征。吴某等人最末目标长短法占有已经出卖的银行卡内所存的50万元,其为上家供给银行卡搀扶帮助其处置违法立功活动,是为了本身不法侵吞该卡内的钱做预备,其手段行为与上家施行诈骗立功构成共犯,因为其只是供给银行卡那一搀扶帮助行为,系从犯。吴某等人晓得该银行卡内存进50万元后,为了不法占有那笔钱,通过挂失、补新卡等奥秘行为施行偷盗立功,属于目标行为与手段行为的连累犯,从一重功处断,构成偷盗功,系未遂。最末以偷盗功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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