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的一天,廖密斯来到公证处就其母亲已有的基金继续事宜停止征询,廖密斯称,其共有兄弟姐妹四人,母亲过去世多年,生前在银行购置有基金,因子女几个均没有密码,无法打点基金赎回手续,并且最小的妹妹自1988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没有任何消息,所以母亲遗产处置之事就不断耽误到如今,母亲的遗产多年没有处置,那也成为了廖密斯的烦心事。
公证员进一步领会到,廖密斯的父亲也早年往世,廖密斯的妹妹失踪前未成婚亦无子女,固然妹妹失踪多年,但廖密斯和其他兄弟姐妹始末不忍往法院申请宣告妹妹灭亡。连系廖密斯的家庭情状,公证员定见廖密斯先申请法院宣告其妹妹为失踪人,并为该失踪的妹妹设立财富代管人,如许财富代管人就有权代办署理失踪人施行民事活动。同时,公证员将遗产继续公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并列明给了廖密斯。
6月18日,廖密斯和其兄弟姐妹三人带着备好的材料前来我处申请打点继续公证。根据廖密斯供给的民事判决书,廖某华为失踪人,廖密斯为妹妹廖某华的财富代管人。如许廖密斯就有权代为申请打点继续公证手续,代其继续并保管应继续的财富份额。同时,我处还告知廖密斯,其做为财富代管人,应当妥帖治理失踪人的财富,庇护其财富权益。如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失踪人财富缺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廖密斯对此表达晓得并许诺会认实履行代管职责,不会损害失踪人的财富权益。我处按法式受理并经认实查询拜访核实后为廖密斯一家出具了公证书。廖密斯根据公证书,顺利办好了基金赎回受领手续,廖密斯的“烦心事”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一小我失踪后,他的财富、婚姻、继续等法令关系处于不确定形态。人民法院根据短长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法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天然报酬失踪人,为失踪人设立财富代管人。财富代管人兼具财富保管人和指定代办署理人的性量。财富代管人有权代办署理失踪人处置必然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富代管人应妥帖治理失踪人的财富,庇护其财富权益。
上述公证中,财富代管人代失踪人申请打点遗产继续手续,受领其应继续的遗产份额,从而庇护了失踪人的财富权益,公证连系运用财富代管束度,顺利地为苍生处理了难题。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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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廖某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廖某华的财富代管人:廖某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续人: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续权
申请人廖某群、廖某文、廖某静因继续被继续人钟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打点继续权公证,并供给了以下证明素材: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灭亡证明、灭亡通知书;4、被继续人婚姻家庭子女情状证明;5、法院判决书;6、退休干部注销表;7、基金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续权公证的法令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令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力证明及相关证据素材停止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停止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续人钟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赣州市因病灭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续所涉财富为钟XX生前购有的基金,别离如下:
1、产物名称:XXXX,产物代码XXXX,持有份额(可用份额)XXXX;
2、产物名称:XXXX,产物代码:XXXX,持有份额(可用份额)XXXX;
3、产物名称:XXXX,产物代码:XXXX,持有份额(可用份额)XXXX;
根据法令规定,上述财富是钟某某的小我财富,系钟XX的遗产。
三、据被继续人钟某某的继续人廖某群、廖某文、廖某静称,被继续人钟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别人签定遗赠抚养协议。继续人对被继续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行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别人就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登录中国公证行政治理和行业治理系统遗嘱存案查询平台查询,没有发现被继续人钟某某生前与别人签定有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存案笔录,亦未发现有公证遗嘱存案笔录。且无由本公证处保管的被继续人钟某某所立的自书、代书遗嘱。
五、钟某某的法定继续人有:配头廖某明;儿子廖某文;女儿廖某群、廖某华、廖某静;父亲钟某某,母亲卢某某。
此中钟某某的配头廖某明于XXXX年灭亡;钟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灭亡,年代长远,详细灭亡时间不详;
根据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XX)赣XX民特XX号民事判决书,钟某某的女儿廖某华被宣告为失踪人,廖某静被指定为廖某华的财富代管人。
六、现廖某静要求继续钟某某的上述遗产;廖某华做为廖某静的财富代管人,代其表达要求继续上述遗产;廖某群、廖某文均表达自愿舍弃对钟某某上述遗产的继续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基金是钟某某生前的小我财富,系钟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续人钟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头、子女、父母配合继续,因钟某某的配头、父母均先于其灭亡,钟某某丧偶后未再婚,现继续人廖某群、廖某文均自愿舍弃继续上述遗产,因而,兹证明被继续人钟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廖某静、廖某华二人配合继续。廖某静做为廖某华的财富代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廖某静代为治理廖某华应继续的财富份额,庇护其财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