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次工程建立的过程中,一般会约定工程量量包管金,目标是为了包管工程更好的建立,假设一旦呈现量量问题,工程包管金可能不予退还。
网友征询:
返还工程量量包管金的前提是什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慕亚平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恳求发包人返还工程量量包管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的,自建立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立工程未按约按期限停止完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陈述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陈述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慕亚平律师解析:
发包人返还工程量量包管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令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招致建筑物毁损或者形成人身损害、财富缺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
返还的流程:当称心返还的前提以后,由合同乙标的目的量量保修期治理部分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复印件:工程完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量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量量包管金退还审批表、财政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量量保修期治理部分在量量包管金退还审批表上签订返还定见、金额后,交由量量包管金治理部分审核,最末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政部打点相关返还手续。
【法令根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阐明(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恳求发包人返还工程量量包管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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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的,自建立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立工程未按约按期限停止完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陈述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量量包管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完工验收陈述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量量包管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令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慕亚平律师简介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全国首批“进修强国”法治鼓吹专家团成员,2020年度全国“一带一路”十位律师。主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包罗全国首例航空器留置权案件,理论实务体味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