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克不及。
用户假设在招行银行申请了分期还款办事,那么在申请通过审批之后,手续费即刻已经生成,也就是会构成分期约定,那么即使用户在还款的过程中提早还款,但是手续费仍然是不克不及少的。
例如用户最后申请的分12期还款,那么无论用户提早几期还款,仍然需要付出12期的手续费,并且那项规则,不单单是招行那么规定,其他大部门银行也是按那个规定施行的。
简单的说,
银行赐与的分期付款办事,就是属于一次性协商的办事,最后协商构成合约,那么手续费就按最后的合约收取。
假设用户提早还款,手续费仍然按合约付出,假设用户过期还款,则不只要付出手续费,还需要付出过期的利钱,以至会影响小我征信,当然,那是别的一个话题了,但是值得用户警惕。
或许有用户关于银行那种规则不克不及理解和认同,认为既然已经提早还款了,为什么还需要收手续费?其实,那就是所谓的合约约束性。曲白的说,银行容许你按约定的分期时间还款,只要在约按时间内一般如期还款,银行其实不会多收合约外的一笔钱。而换个角度
,银行不成能因为用户的小我经济情况发作改变而随意改换办事合约,那么那种约定就太随性,也不契合合约的严谨性。
所以,用户在抉择分期还款之前,应该有预见性和方案性,根据本身的实在情状做出合理的揣度,从而抉择相对适宜的分期时间。当然,生活上有些工作是很难做到有预见性的,因而,
既然已经抉择了本身认为适宜的还款时间,那么就应该遵守到底,不要因为本身的经济情况发作改变,则奢看银行做出调整,削减本身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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