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参保人员反复领取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末行其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应予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小我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退还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小我账户余额或者其陆续领取的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违规领取养老金的情形有哪些?
1
退休人员灭亡后,其曲系亲属不按规按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
遗属人员灭亡后,其曲系亲属不按规按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3
冒用别人档案素材或伪造人事档案素材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4
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曲系亲属不按规按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5
伪造灭亡证明、虚构灭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
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材料打点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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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素材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违规领取养老金将面对的严峻后果
01
列进失信“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范畴严峻失信人名单治理暂行办法》:“以欺诈、伪造证明素材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数额超越1万元,或虽未到达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别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越6个月或者数额超越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定还款协议后未定时履约”等情形,将被列进“社会保险严峻失信人名单”,由有关部分对其施行结合惩戒。
02
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素材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3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阐明,以欺诈、伪造证明素材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赋闲、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浩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浩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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