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布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12号)规定: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买的设备、器具,单元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单元价值的必然比例自愿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中,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更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元价值的100%可在昔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更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元价值的50%可在昔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停止税前扣除。
企业抉择适用上述政策昔时不敷扣除构成的吃亏,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填补,享受其他耽误吃亏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施行。
二、本通知布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处置国度非限造和制止行业,且契合以下前提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办事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进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运营:营业收进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进4亿元以下。
三、本通知布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罗与企业成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均匀值确定。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均匀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均匀值=全年各季度均匀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末行运营活动的,以其现实运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目标。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若有疑问,请征询本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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