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将会以哪种方式处理?

2个月前 (11-05 14:36)阅读3回复0
披着凉皮的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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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除了按照法令处置以外,您觉得还有其它什么此外“体例”吗?

但法令的判决需要证据,也只能依靠证据,不克不及也不该该只凭思疑和揣度。那个案子昔时刚发作的时候,我与四周的伴侣就议论过,那位女生的铊中毒是毒物在体内持久积累的成果,也就是说,若是确实有人投毒,投毒者每次只需要用少少量的铊,并且与比来复旦研究生的投毒案差别,并非在投毒以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呈现中毒症状,所以,事发时证据很可能已经消逝,并且投毒者覆灭陈迹和证物也其实不好不容易。

  当然,谁都能想到,在既然中毒又找不出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天然会思疑是有人成心投毒,只要能接触到铊的人才有可能施行投毒,从那位女生与她四周人的关系中找出可能有投毒动机的人也并非出格困难的事,但问题是,仅凭能接触到铊和可能有投毒动机那两个前提,不克不及认定某人就是投毒者,要想认定,必需有那小我施行投毒确实实间接证据。

  但如我已经说过的,关于那个案子来说,因为做案与案发有较长的时间间隔,且投毒者覆灭陈迹和证物其实不好不容易。所以,我们其时就想到,破那个案子极难。换句话说,仅因为能接触到铊的人数量不多,就认为那个案子不难破,最少是缺乏现代法令意识的表示。

假设其时公安局实的只根据那两个前提就把人拘去审供词,然后凭供词定案,先不说在其时就不契合法令,多年以后被昭雪岂纷歧样被骂?况且,所谓“公家”永久两端有理,贫乏证据不克不及定案,“公家”会阐扬想象力,猜“背后有一个强大权力在干扰”,会骂没有给受害人公允;

在证据不充实的情况下定案,即便事实上实的没有抓错人,因为没有充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照样可能被昭雪,若是嫌疑人或其家属有一点演技,来一番哭天抹泪,“公家”的同情心和想象力根本必定会如滚滚洪水,众多得四处都是,大猜特猜“背后”若何若何。

  比来的所谓“死刑包管书案”就有一点类似的特征。所以,宁错放不错抓,列国皆如斯,那也就是所谓“无功推定”原则的反映,我们国度早就起头向列国学,如今还没学好,等我们学好了,所谓“不克不及给受害人一个公允”的案子只怕会更多一些。

我觉得,那个案子的问题其实不在于没破案,长时间没有侦破的刑事案也远不行那一件,而在于,因为那个案子没有死人,不是所谓“命案”,所以,公安局可能不敷重视,并且,已经了案却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也没有向社会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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