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信员:张雨 王立苹)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畴。因为利用率高、普及性广,目前在诉讼中做为证据呈现的频次也越来越高。微信聊天内容相关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其实不必然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包管责任的根据,因而,假设根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包管合同成立,不契合包管合同要求摘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例如:刘某拿母亲郑某工资卡向李某告贷10万元,由王某供给担保,并出具借条。期间,刘某了偿了5万元,尚欠5万元,后李某联络不到刘某,向王某主张权力,王某将5万元告贷还清。后王某向刘某母亲郑某要求了偿垫付款5万元,郑某在微信聊天时表达替女儿刘某了偿5万元。现王某将刘某、郑某同时告状至法院,要求其配合了偿垫付款5万元,那么,郑某能否需要了偿告贷呢?能否构成包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包管合同能够是零丁订立的书面合同,也能够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包管条目。第三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包管,债权人领受且未提出异议的,包管合同成立。”
本案中,王某提交与郑某的微信聊天笔录用以证明与郑某有供给包管的意思表达,其形式不契合法令规定的要求。故王某要求郑某承担配合还款责任或连带了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令根据,其恳求不克不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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