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立功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由此可见,假设立功主体是未成年人,能够考虑停止功轻辩解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无功辩解。
关于16到18周岁的人,我国特意出台司法阐明对该年龄段的立功停止了规定:
1. 不认为是立功的情形
(1)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施行偷盗行为未超越3次, 偷盗数额虽已到达“数额较大”原则,但案发后能照实供述全数偷盗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能够认定为“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立功:
①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 在配合偷盗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感化,或者被胁迫;③ 具有其他略微情节的。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偷盗未遂或者中行的,可不认为是立功。
2. 不做为立功处置
(1)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偷盗本身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偷盗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查的,可不按立功处置。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偷盗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略微,可不做为立功处置。
(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偷盗、夺夺、诈骗,数额刚到达较大的原则,案发后能照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能够认定为情节显著略微,不做为立功处置。
3. 不按转化夺劫功论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偷盗、诈骗、夺夺功,为窝躲赃物、抗拒挠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略微的,可不以夺劫功定功惩罚。
4. 从轻处置
(1)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偷盗、夺夺、诈骗,功行较轻的,能够依法恰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束、单惩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惩罚的,应当免予刑事惩罚。
(2) 关于立功情节严峻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3) 关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立功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