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路未成年学生电动车载人致同乘人灭亡案。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沿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路过G329国道与南湖路穿插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做不妥电动车发作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灭亡。
经交警部分认定,王某负变乱全数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告状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缺失共计10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状,积极做调和工做。最末两边达成调和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补偿70万元。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昔时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前提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前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摘取利用平安座椅等庇护办法。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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