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治理将纳进数据治理范围,强调数据价值发现和平安庇护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治理,标准监管统计行为,提拔监管统计量效,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元监管统计工做纳进数据治理范围,明白提出了监管统计数据阐发利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足够运用数据阐发手段,平安、合规开展数据阐发和发掘利用,足够发扬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价值。
《办法》包罗总则、监管统计治理机构、监管统计查询拜访治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治理、监管统计监视治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标准:
一是明白回口治理要求。《办法》明白监管统计工做回口治理要求,对监管统计治理机构回口治理部分职责做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回口治理部分职责予以明白,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鸿沟。
二是明白数据量量责任。为催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量量,《办法》明白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量量承担最末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平安庇护。根据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平安法》相关规定,《办法》在职责范畴、统计材料治理轨制、监视查抄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平安庇护的监管内容,明白提出监管统计工做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足够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办法》明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元监管统计工做纳进数据治理范围。
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竭进步数据阐发才能,足够发掘发扬监管统计材料价值,《办法》明白提出监管统计数据阐发利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足够运用数据阐发手段,开展数据阐发和发掘利用,足够发扬监管统计材料价值。
《办法》的发布和施行,同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轨制,为处理当前监管统计工做现实问题供给轨制支持,进一步夯实统计工做根底,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做具有批示性感化。
以下为《办法》全文: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治理办法
(2022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治理,标准监管统计行为,提拔监管统计量效,落实统计监视本能机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重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平安法》等法令律例,造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贸易银行、农村信誉协做社等吸收公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治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施行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查询拜访、统计阐发、统计信息办事、统计治理和统计监视查抄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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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材料,是指根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摘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运营情状和风险情况的数据、报表、陈述等。
第四条 监管统计工做遵照同一标准、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做实行同一指导、分级治理的治理体系体例。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做。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不竭进步监管统计信息化程度,足够合理操纵先辈信息手艺,称心监管统计工做需要。
第七条 监管统计工做及材料治理应严厉遵照保密、收集平安、数据平安、小我信息庇护等有关法令律例、监管规章和原则标准。相关单元和小我应依法依规严厉予以保密,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平安。
第二章 监管统计治理机构
第八条 银保监会统计部分对监管统计工做实行回口治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造定监管统计治理轨制、监管统计营业轨制、监管数据原则和数据平安轨制等有关工做轨制;
(二)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查询拜访和统计阐发;
(三)搜集、体例和治理监管统计数据;
(四)根据有关规定按期公布监管统计材料;
(五)组织开展监管统计监视查抄和营业培训;
(六)鞭策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建立;
(七) 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平安庇护相关工做;
(八)为称心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做。
第九条 银保监会相关部分共同统计部分做好监管统计工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造定监管统计治理轨制、监管统计营业轨制和监管数据原则;
(二)批示催促银行保险机构施行监管统计轨制、加强监管统计治理和进步监管统计量量;
(三)根据监管责任划分和有关规定,审核所辖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数据;
(四)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平安庇护相关工做;
(五)为称心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做。
第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贯彻银保监会监管统计轨制、原则和有关工做要求。派出机构统计部分在辖区内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八)款之规定职责,以及造定辖区监管统计轨制;相关部分履行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职责。
第三章 监管统计查询拜访治理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监管统计查询拜访应足够评估其需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合理掌握数量,没必要要的应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监管统计查询拜访根据统计体例和期限,分为常规统计查询拜访和暂时统计查询拜访。
常规统计查询拜访以固定的造式、内容、频次按期搜集监管统计材料,由银保监会回口治理部分同一治理。开展监管统计常规查询拜访,应同时配套造定监管统计营业轨制。
暂时统计查询拜访以乖巧的造式、内容、频次搜集监管统计材料,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越一年,到期后仍需陆续摘集的,应从头造定下发或转为常规统计查询拜访。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开展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暂时统计查询拜访,相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要求等情状应报上一级统计部分存案。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成立健全监管统计材料治理机造和流程,标准材料的审核、整理、保留、查询、利用、共享和信息办事等事项,摘取需要的治理手段和手艺办法,强化监管统计材料平安治理。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成立统计信息公布机造,依法依规按期向公家公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材料。派出机构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和受权,成立辖内统计信息公布机造。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治理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完美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做机造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实在性、准确性、及时性、完全性。
银行保险机构应包管统一目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若有严重差别,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阐明阐明。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进数据治理,成立称心监管统计工做需要的组织架构、工做机造和流程,明白权柄和责任,施行问责和鼓励,评估监管统计治理的有效性和施行情状,鞭策监管统计工做有效开展和数据量量继续提拔,并加强对分收机构监管统计数据量量的监视和治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次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量量承担最末责任。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收机构应别离指定一名高级治理人员(或次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摆设本机构监管统计工做,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撑持等资本设置装备摆设。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白并受权回口治理部分负责组织、协调和治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监管统计律例、监管统计原则及有关工做要求;
(二)组织造定称心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治理轨制和统计营业轨制;
(三)组织搜集、体例、报送和治理监管统计数据;
(四)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分、各分收机构的监管统计治理、考评、查抄和培训工做,对不按规定供给或供给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停止责任认定逃溯;
(五)鞭策建立称心监管统计报送工做需要的信息系统;
(六)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平安庇护相关工做;
(七)为称心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做。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分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营业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泉源数据量量治理等工做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收机构应明白统计工做部分,地市级以下分收机构应至少指定统计工做团队,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的监管统计工做。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回口治理部分及其省级分收机构统计工做部分应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地市级及以下分收机构可视现实情状设置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B角,人员数量、专业才能和鼓励机造应称心监管统计工做需要。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或其县级及以上分收机构应在指定或者变动监管统计负责人、回口治理部分(或统计工做部分、团队)负责人后10个工做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存案。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造定并更新称心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治理轨制和营业轨制,在轨制造定或发作严重修订后10个工做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存案。
治理轨制应包罗组织指导、部分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体例报送、数据量量管控、查抄评估、查核评判、问责与鼓励、材料治理、数据平安庇护等方面。
营业轨制应全面笼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办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同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包罗数据源治理、统计口径治理、日常监控、监视查抄、问题整改、查核评判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量量全流程治理机造,明白各部分数据量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称心监管统计工做需要的信息系统,进步数字化程度。
银行保险机构内部营业及治理根底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笼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营业和治理数据。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材料的存储治理,成立全面、缜密的治理流程和回档机造,包管监管统计材料的完全性、持续性、平安性和可逃溯性。
银行保险机构向境外机构、组织或小我供给境内摘集、存储的监管统计材料,应遵守国度有关法令律例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足够运用数据阐发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目标改变情状开展统计阐发和数据发掘利用,足够发扬监管统计材料价值。
第五章 监管统计监视治理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式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做情状停止监视查抄,内容包罗:
(一)监管统计法令律例及相关轨制的施行;
(二)统计相关组织架构及其治理;
(三)相关岗位人员设置装备摆设及培训;
(四)内部统计治理轨制和统计营业轨制建立及其施行情状;
(五)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建立,以及统计信息系统齐全性和平安脾气状;
(六)监管统计数据量量及其治理;
(七)监管统计材料治理;
(八)监管统计数据平安庇护情状;
(九)与监管统计工做相关的其他情状。
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摘取非现场或现场体例施行监管统计监视治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依规摘取监视治理办法或者赐与行政惩罚。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供给监管统计材料的,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等法令律例,视情状依法予以惩罚。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等法令律例予以惩罚;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编造或供给虚假的监管统计材料;
(二)回绝承受依法停止的监管统计监视查抄;
(三)障碍依法停止的监管统计监视查抄。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等法令律例对有关责任人员摘取监管办法或予以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阐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管统计治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保险统计治理规定》(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行。
文章来源:金融科技平安学术委员会公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