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达5%时未停行买卖并及时履行陈述、通知布告义务,元力股份股东林志强被深交所传递责备
元力股份12月29日通知布告,深交所对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林志强赐与传递责备的处分。
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通知布告》,林志强通过本人账户和掌握的“林莹”“江嵘”股票账户在合计持有元力股份股票超越5%后,累计买进元力股份股票63.85万股,交易金额979.17万元;累计卖出元力股份股票72.68万股,交易金额1055.73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进股票后的六个月内。上述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林志强在持有元力股份的比例到达5%时,未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买治理办法》的规定停行买卖元力股份股票并及时履行陈述、通知布告义务。林志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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