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透收信誉卡过期不还 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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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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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薛某用本身的身份证打点了一张信誉卡,后持此信誉卡屡次消费,共透收78061元。截至最初一次还款,薛某另有58061元本金未还。经银行屡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薛某仍未回还。之后,薛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按期限透收,而且经发卡银行屡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未还,歹意透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誉卡诈骗功,应予惩处。鉴于薛某自愿认功,且已了偿全数透收款息,故对其依法从轻惩罚,遂以信誉卡诈骗功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1万元。

【说法】法官表达,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歹意透收信誉卡的行为可能构成信誉卡诈骗功。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关于打点波折信誉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回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歹意透收”。

法官提醒,现实中一些人认为,透收信誉卡不定时回还,只相当于一种民事借贷纠纷,大不了被告状后做“老赖”,不会被判刑。那种看点是错误的。对持卡人来说,要理性利用信誉卡,树立科学消费看念,呈现信誉卡透收必然要及时了偿,制止对小我信誉笔录形成负面影响;同时,假设歹意透收过期不还,还可能冒犯刑法而被追查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倪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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