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法令常识丨信誉卡过期多久会被断定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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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卡过期多久会被断定为刑事案件?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 歹意透收信誉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浩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殊浩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那么什么情状属于“歹意透收”?详细的“数额”又是若何界定的呢?

根据法令规定:“歹意透收”是指持卡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回还的行为。

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浩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殊浩荡”。

也就是说,假设信誉卡欠了五万元以上,而且颠末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回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附最新司法阐明中的规定:

法释〔2018〕19号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打点波折信誉卡治理刑

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

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更高人民查察院第十三届查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理论情状,现决定对《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关于打点波折信誉卡治理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阐明》)做如下修改:

一、将《阐明》原第六条修改为:“ 持卡人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越三个月仍不回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歹意透收’。

“ 关于能否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应当综合持卡人信誉笔录、还款才能和意愿、申领和透收信誉卡的情况、透收资金的用处、透收后的表示、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揣度。不得单纯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不法占有目标。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不法占有为目标’,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不法占有目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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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大量透收,无法回还的;

“(二)利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誉卡后透收,无法回还的;

“(三)透收后通过窜匿、改动联络体例等手段,遁藏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富,遁藏还款的;

“(五)利用透收的资金停止立功活动的;

“(六)其他不法占有资金,拒不回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做为《阐明》第七条:“催收同时契合下列前提的,应当认定为本阐明第六条规定的‘ 有效催收’:

“(一)在透收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后停止;

“(二)催收应当摘用可以确认持卡人收悉的体例,但持卡人有意遁藏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契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关于能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供给的德律风灌音、信息送达笔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笔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素材做出揣度。

“发卡银行供给的相关证据素材,应当有银行工做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做为《阐明》第八条:“ 歹意透收,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浩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殊浩荡’。”

四、增加一条,做为《阐明》第九条:“ 歹意透收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髦未回还的现实透收的本金数额,不包罗利钱、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回还或者付出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回还现实透收的本金。

“查察机关在审查告状、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供给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收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素材,连系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所提辩白、辩解定见及相关证据素材,审查认定歹意透收的数额;歹意透收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管帐、审计陈述,连系其他证据素材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讯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素材查证失实的根底上,对歹意透收的数额做出认定。

“发卡银行供给的相关证据素材,应当有银行工做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做为《阐明》第十条:“歹意透收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数回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略微情形的,能够不告状;在一审讯决前全数回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略微情形的,能够免予刑事惩罚。但是, 曾因信誉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惩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做为《阐明》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誉卡透收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回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歹意透收’的规定。构成其他立功的,以其他立功论处。”

七、将《阐明》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阐明》第十二条。

八、将《阐明》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阐明》第十三条,修改为:“单元施行本阐明规定的行为,适用本阐明规定的响应天然人立功的定功量刑原则。”

根据本决定,对《阐明》做响应修改并调整条则挨次后,从头公布。

稿件来源 | 山东高法、更高人民法院

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 杨文山律师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01号海三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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