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法占有为目标不得仅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来认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誉笔录、还款才能和意愿、申领和透收信誉卡的情况、透收资金的用处、透收后的表示、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揣度。
假设持卡人具有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大量透收,利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誉卡后透收,透收后通过窜匿、改动联络体例等手段来遁藏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富遁藏还款,利用透收的资金停止立功活动,其他不法占有资金、拒不回还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不法占有为目标,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不法占有目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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