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令风险吗?

24小时前 (07:19:04)阅读1回复0
玛丽儿
玛丽儿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2
  • 经验值127525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25505
  • 回复0
楼主

法令常识要点: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凡是情状下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次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施行董事或者司理担任,并依法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动,应当打点变动注销。

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令风险吗?

根据上述的法令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两种人担任,现实上是二选一的问题,一是董事长或施行董事(因为法令规定,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时,设一名施行董事),二是司理。

因为在大大都情状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若何任免的问题,本色上就是董事长(施行董事)或者公司司理若何任免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在上述人员中确定,董事长或施行董事、司理的产生有复杂的法式,变动事项均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范畴,不颠末公司内部的法式,法定代表人无法有效变动。

现实中,如今“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来越多了,工商注销的法定代表人现实上其实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施行董事或者司理的任何职务与权柄,以至连公司的通俗员工都不是,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本色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现实股东或现实掌握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或者以少量的酬劳为代价,雇用的无关的人充任工商注销的法定代表人,习惯上将其称之为“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法令风险?不单有法令风险,并且十分大,下面笔者就来介绍一下,担保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令风险。

一、承担民事补偿责任的风险。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背法令、律例或章程而给公司形成缺失时,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缺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补偿。例如,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施行职务形成别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按照法令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逃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施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律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形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远不行那两条。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公司运营中,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十分多,在大多行政治理类的法令律例或处所性律例中,关于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样法定代表人也有响应的行政责任。例如,超出注销机关核准注销的运营范畴处置不法运营的;向注销机关、税务机关隐瞒实在情状、故弄玄虚的;抽逃资金、隐匿财富遁藏债务等等。

展开全文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刑法》中规定的良多功名,除了对单元停止惩罚外,还能够追查“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哪些人才是“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间接责任人”呢?,法令未明白规定,但是,实务中凡是都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元“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而判决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例如,消费销售伪劣产物功、偷税功、进犯著做权功、不法运营功等,都是双规惩罚的功名,即要惩罚单元,又可能惩罚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

四、强逼施行法式中的法令风险。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令文书的,在强逼施行法式中,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进进法院的“黑名单”,那个各人都懂得,然后在生活中会有各类各样的限造办法。例如,不克不及乘坐G字头高铁,那就是此中的一种常见的限造。

综上能够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法令责任风险很大。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更随便承担法令责任,因为现实雇用挂名的法代表人,很可能从一起头就是操纵公司处置违法立功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挂名更应当隆重。

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令风险吗?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令常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停止了响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看点仅供进修交换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勤告状称:2010年4月,王某勤进职被告处,担任被告财政公司的人员。2012年,在被告财政公司现实掌握人陈某川的要求下,名义持有被告10%的股权,并担任被告财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今,原告王某勤早已从被告财政公司处去职,不成能再担任被告财政公司的董事长(施行董事)或司理,也就不成能担任被告财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勤也从未许诺或者现实向被告财政公司出资,王某勤不是被告的股东。

因而,原告王某勤恳求判令:确认王某勤不是被告财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施行(常务)董事;王某勤不持有被告的股权;被告变动法定代表人和施行(常务)董事注销;被告变动股权注销。

被告辩论称:被告未提交书面辩论定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法令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权柄的人。施行董事系公司的决策机构。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仍是施行董事的产生,均来源公司章程的规定,属公司自治的内容。

王某勤恳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施行董事,没有法令根据。别的,目前并没有证据表白被告已经推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亦不克不及强逼其推举。故目前不具备打点变动注销的前提。对王某勤确认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施行董事并打点变动注销的恳求,法院依法不予撑持。

关于王某勤其他的诉讼恳求。王某勤主张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仅是代陈某川持股,但未提交响应的证据证明。王某勤关于确认其不持有被告股权,恳求被告变动股权注销的恳求亦不克不及成立。

判决成果

驳回原告王某勤的全数诉讼恳求。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勤受现实掌握人陈某川邀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现实上王某勤只是公司的通俗员工,后来以至都已经去职。但是那与成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联系关系性。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在董事长、施行董事或司理中抉择,变动法定代表人,意味着需要变动董事长、施行董事或司理,那些变更需要公司的权利机构或施行机构,有所动作才气够完成,无法通过司法判决的体例强逼变动。因而,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勤的全数诉讼恳求均被驳回。

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令风险吗?

从判例中能够看出,被注销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假设没有现实掌握人或其他大都人的共同,注销事项将难以变动,那种公司自治范畴内的事务,法院也不成能判决强逼变动。所以,仍是不要随便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然让本身陷进浩荡的法令风险傍边。

好了,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假设读者伴侣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任何的迷惘,能够间接给笔者留言,配合切磋交换!

0
回帖

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法令风险吗?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
载入表情清单……
载入颜色清单……
插入网络图片

取消确定

图片上传中
编辑器信息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