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法持有别人银行卡“换钱”犯波折信誉卡治理功被判刑
【以案释法】
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路波折信誉卡治理案件,两名被告报酬搀扶帮助在缅甸经商的伴侣转移资金,借用别人和利用本人的银行卡或者银行卡账号、微信、付出宝停止收款、取款,被法院以波折信誉卡治理功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借用和持有别人银行卡20张,利用别人供给的银行卡账号8个,同时,未经本人附和,二被告人冒用亲属的3张银行卡。二被告人利用上述及本人银行卡、银行卡账号、微信收款码、付出宝收款码提赐与缅甸人,领受到缅甸人的资金后,再由两名被告人持银行卡亲身到银行取现,通过“换钱”的体例将所取的现金等额转移到境外。经查,二被告人利用以上银行账户所领受的资金多来源于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询、行付、冻结过的涉案账户,此中包罗了新平县辖区电信诈骗案件的款项。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不法持有别人信誉卡23张,数量较大,协助境外人员在境内取款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波折信誉卡治理功,连系二被告人的立功性量、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法院以波折信誉卡治理功判处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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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波折信誉卡治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浩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誉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誉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不法持有别人信誉卡,数量较大的;(三)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誉卡的;(四)出卖、购置、为别人供给伪造的信誉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窃取、收购或者不法供给别人信誉卡信息材料的,按照前款规定惩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犯第二款功的,从重惩罚。”
【法官提醒】
出租、出卖德律风卡、银行卡“两卡”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立功活动,从而构成波折信誉卡治理功,掩饰、隐瞒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功、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等。本身的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密码都属于小我灵敏信息,出卖、出租银行卡可能会形成小我信誉、财富受损,也极有可能会成为电信收集立功的“东西人”,严峻损害了公民利益、毁坏了金融治理次序、侵蚀了社会诚信根底。法官提醒列位公民,必然要妥帖保管好本身的小我信息和证件,切不成随意泄露或出租、出卖,更不克不及妄想面前一时之利,收买、不法持有、利用别人信息或银行卡,施行立功行为。
来源:新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