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但其诉请最末未被法院撑持,被告能够据此要求对方补偿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路特殊的申请财富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告状要求补偿利钱
2021年5月,王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吴斌及其女儿吴丽诉至法院,要求吴斌、吴丽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冻结对方银行账户资金223万元。因吴斌账户内的资金只要几十元,法院现实冻结了吴丽银行账户里的资金223万元。其间,吴丽曾口头对此保全裁定提出了异议。
同年9月,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吴丽非告贷人不该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判决驳回针对吴丽的诉讼恳求,判决由吴斌承担还款责任。此案之后履历了上诉,末审讯决庇护了原判,法院裁定去除了对吴丽的相关保全办法。
尔后,吴丽诉至法院,主张王伟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应补偿其利钱缺失,利钱缺失系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丽的诉讼恳求,吴丽不平,上诉至南京中院。
法院:那种情状不具有主看上的可责性
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贡永红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伟能否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如存在,能否应当补偿吴丽因错误保全行为形成的缺失。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吴丽系已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还款义务人吴斌的女儿,申请财富保全人王伟在该案供给了《还款协议》,证明吴丽有利用案涉被保全账户代收吴斌工程款的情形,该账户与还款义务人吴斌的资金具有连累性。因而,王伟申请对吴丽、吴斌的银行账户一并停止查封,有必然的事实根据。
王伟在该案中申请法院查封的金额包罗本金和利钱,其在告状前也不成能准确预见其诉讼主张能在多大水平上获得法院撑持,其申请保全相关当事人账户上与诉请金额相当的财富不具有主看上的可责性,不克不及因为其诉讼恳求未得到全数撑持而认定其申请错误。
法官:银行一般结算利钱,诉请没有法令根据
与此同时,吴丽银行账户被保全产生的法令效果在于限造其对账户中资金的处分行为,银行一般对账户资金结算利钱,因而其主张根据一年期LPR扣除银行活期存款利钱之后所得金额计算其缺失,没有法令根据。
因而,关于吴丽关于王伟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并应当补偿其缺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撑持。最末,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关于该案,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贡永红表达,民事诉讼中,申请财富保全亦是当事报酬保障权力实现的办法之一。财富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恳求未获全数撑持,其实不当然意味其财富保全行为错误,认定财富保全行为能否错误需考量申请人能否具有主看上可回责的有意或严重过失。(文中当事报酬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信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