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从业人员惩罚信息治理轨制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为标准从业人员受惩罚(处分)信息治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营业程度,12月30日,深圳银保监局印发了《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惩罚信息治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办法》)。
在惩罚信息治理方面,《治理办法》提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从业人员惩罚信息治理轨制,严厉标准利用范畴、内部法式和保密要求,明白专门部分、专职人员负责惩罚信息的报送、利用和治理。
同时,《治理办法》要求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报送、利用、治理从业人员惩罚信息时,不得呈现瞒报、漏报、迟报从业人员惩罚信息;私行下载、打印、传布、泄露或透露从业人员惩罚信息;搀扶帮助其他单元或小我查询从业人员惩罚信息;将从业人员惩罚信息用于贸易用处等情形。
根据《治理办法》,惩罚信息除刑事惩罚和金融监管部分做出的取缔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末身任职资格、制止末身处置银行业保险业工做的行政惩罚为末身有效外,其他惩罚信息保留期限为惩罚期限末行日起5年,无末行日的,保留期限为自惩罚做出之日起5年,过时不再供给查询办事。
在惩罚信息利用方面,《治理办法》提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招录有深圳银行业保险业从业履历的人员时,应查询其惩罚信息。每次查询拟招录人员的惩罚信息前,均应要求其签订《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小我惩罚信息受权查询利用许诺书》。
深圳银保监局在审查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关键部分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查询从业人员惩罚信息,并根据查询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能否予以核准或能否附和所存案事项。
深圳银保监局表达,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报送、利用和治理情状纳进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查抄。对违背《治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深圳银保监局将依法摘取响应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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