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眉买房4年再卖时方知是“凶宅”,向原房主索赔获法院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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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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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微博】;

2016年6月,王某从第一任房主吴某的手中,用158万元购进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处房产。2020年9月,为置换房产,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墨某夫妇。但过了不久,墨某夫妇从邻人口中听闻该房屋实为“凶宅”,经与第一任房主吴某核实,吴某认可其妻确于多年前在该房屋自缢身亡。至此,王某才知悉该房屋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墨某夫妇随即到法院申请撤销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王某向墨某夫妇返还2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认为,“凶宅”一事属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吴某在房产交易时对房屋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只字未提,明显是有意隐瞒误导其该房屋。王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边签定的房产买卖合同,吴某返还购房款并补偿缺失。

广州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出卖涉案房屋时未向王某照实披露该房屋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有违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两边就涉案房屋签定的买卖合同属于因严重曲解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判决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补偿缺失94万余元,王某须将房屋恢复注销至吴某名下。(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信员: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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