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4年的二手房,曲到换房出卖后才发现竟然是“凶宅”:合同撤销、置换失败,相关缺失能否向第一任房主催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涉及“凶宅”问题的二手房交易纠纷做出了判决。
交易未透露“凶宅”信息,二手业主告一手业主
2016年6月,王某从第一任房主吴某的手中,用158万元购进其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两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10月完成交易,打点了房产过户。
2020年9月,为置换房产,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墨某夫妇。两边签定《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275万元,并于11月完成付出及房产过户。过了不久,墨某夫妇从邻人口中听闻该房屋实为“凶宅”,经与第一任房主吴某核实,吴某认可其妻确于多年前在该房屋自缢身亡。
至此,王某才知悉该房屋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本身住了4年的房屋实为“凶宅”。墨某夫妇随即到法院申请撤销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王某向墨某夫妇返还2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认为,第一任房主没有照实告知房子的情状,本身住了4年都不晓得那是“凶宅”,更是招致现在房子转手交易失败,还背上了讼事。吴某则认为本身并不是有意隐瞒,只是老婆过去世多年,也不是凶杀、不测变乱等,没需要主动告知。
王某认为,“凶宅”一事属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吴某在房产交易时对房屋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只字未提,明显是有意隐瞒误导,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边签定的房产买卖合同,吴某返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补偿缺失118万余元。
未履行披露义务违犯诚信原则,购房合同依法撤销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出卖涉案房屋时未向王某照实披露该房屋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有违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两边就涉案房屋签定的买卖合同属于因严重曲解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判决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补偿缺失94万余元,王某须将房屋恢复注销至吴某名下。
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天河法院综合审讯庭法官林吉介绍,根据生活常识,群众对曾发作非一般灭亡事务的房屋多心生隐讳,并将其称之为“凶宅”。该案中,王某买房是为了日常生活栖身,房屋能否让人住得温馨、住得放心是重要的考量维度,房屋的“凶宅”属性一定会对王某的购房意愿、房屋最末交易价格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因而,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吴某做为出卖方应对房屋全面情状以及“凶宅”属性主动照实披露,但他却只字未提,未足够履行合同的披露义务,既违犯了诚恳信誉原则,也不契合公序良俗原则下的风俗。王某做为购房者,本身亦未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足够、全面领会房屋的详尽情状,误认为房子不存在影响其栖身利用的因素,并签定了购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严重曲解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行为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而,法院判令撤销王某与吴某签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令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则应当补偿对方由此所遭到的缺失。王某与墨某夫妇的买卖合同因吴某老婆的非一般灭亡事务而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撤销,王某须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响应的诉讼费,因而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溢价收益已受损,其要求吴某补偿缺失有事实及法令根据。
固然吴某存在过错,但王某从2016年购置涉案房屋至2020年出卖涉案房屋,已现实享有了涉案房屋四年的占有、利用、收益的权益,因而,法院连系两边的过错责任以及涉案房屋的现实利用情状,酌情判令吴某补偿王某缺失94万余元。
法官提醒:固然法令没有对“凶宅”停止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现实利用价值,但却会严峻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触感染。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卖者要足够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状停止照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状停止全面深进的查询拜访,不只要清晰房屋权属注销情状、有无共有人、能否属于配合财富等,还要向物业公司、邻人领会该房屋能否发作过特殊事务等情状,足够考虑各类因素后再决定能否签定购房合同,制止没必要要的纷争。
【记者】杜玮淦
【通信员】钟晓丹
【做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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