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财务局得悉,《牡丹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处置治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此举进一步标准了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据领会,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条例》要求,参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处置治理办法》,连系我市工做现实,市财务局制定印发此《办法》。《办法》适用于包罗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元等市级行政事业单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办法》规定,处置房屋及修建物,处置灵活车船,处置除房屋及修建物、灵活车船以外,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元发作分立、合并、改造、撤销、从属关系改动或者部分本能机能、营业调整等情形下整体资产处置,由主管部分审核,报财务部分审批。处置房改出卖的职工室第,处置除房屋及修建物、灵活车船以外,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市属病院医疗设备等由主管部分审批。
同时,《办法》明白,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处置包罗无偿让渡、对外捐赠、让渡、置换、报废、缺失核销等体例,并在明白资产处置根本法式的根底上,又细化了差别处置体例的详细法式。《办法》要求国有资产处置收进应根据政府非税收治理的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不得挈欠、隐瞒、截留、占用、调用和坐收坐收;强调市级行政事业单元应成立健全国有资产内掌握度,标准资产处置法式,落实资产处置治理主体责任。主管部分应当成立国有资产处置治理轨制,按期或者不按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处置情状停止监视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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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纂:鞠晨
监造:赵志刚
统筹:崔然
文字:孙羽 记者 刘实辉
编纂:于燕
审核:臧喆
审读: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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