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基建工地的暂时性房屋能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阐明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暂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但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办事的各类工棚、素材棚、歇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暂时性房屋,不管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仍是由基建单元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利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假设在基建工程完毕以后,施工企业将那种暂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让渡给基建单元的,应当从基建单元领受的次月起,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来源:宁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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