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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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哪些纳税人能够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2.单元无偿利用股东房屋办公,城镇地盘利用税由谁缴纳?
3.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的纳税义务发作时间若何确定?
4.高校学生公寓能否缴纳房产税?
5.我们单元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若何计算?
6.未获得房产证的房产能否应缴纳房产税?
7.小我购置的室第、用于栖身的商住两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1、问:哪些纳税人能够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答: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盘利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目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规定,为简化征管法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地盘利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2、问:单元无偿利用股东房屋办公,城镇地盘利用税由谁缴纳?
答:根据《国度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盘利用税若干详细问题的阐明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地盘利用税由拥有地盘利用权的单元或小我缴纳。拥有地盘利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地盘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现实利用人纳税……”
3、问: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的纳税义务发作时间若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阐明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若何纳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拜托施工企业建立的房屋,从打点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打点验收手续前已利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纳税义务发作时间问题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利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二)购买存量房,自打点房屋权权属转移、变动注销手续,房地产权属注销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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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利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让渡体例有偿获得地盘利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地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地盘利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地盘利用税。”
4、问:高校学生公寓能否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文件的规定:“为撑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办事,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供给住宿办事,根据国度规定的收费原则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停止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素材、房产用处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
《关于耽误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的通知布告》(财务部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耽误至2023年12月31日。
5、问:我们单元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若何计算?
答:(1)关于自用房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1条的规定,以房产余值做为计税根据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关于出租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3条、第4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进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按照房产租金收进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6、问:未获得房产证的房产能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治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处理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利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购买存量房,自打点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注销手续,房地产权属注销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盘利用税。”
纳税人应按以上规定缴纳房产税。
7、问:小我购置的室第、用于栖身的商住两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小我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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