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房地产项目中将此中一套房屋拆修为样板间用于展现,请问此样板间能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国务院令第 588 号于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三条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详细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做为根据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审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进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地盘利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卖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物,因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利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你公司用于展现的样板间在售出前已经利用,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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