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屡次转手过户难怎么办?法院来收招

1周前 (03-22 21:31)阅读1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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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屡次转手过户难怎么办?法院来收招

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4年,某银行与某房屋公司签定协议,约定由房屋公司建立开发、出卖房屋并负责打点产权相关手续,银行享有优先购置权。2009年,何某购置该房屋,并付出购房款29.3万元,尔后又以40.8万元转卖给杨某。2014年,房屋获得产权证并初始注销在银行名下。2021年,房屋公司通知何某能够做为第一买受人打点产权,但此时已转卖房屋的何某底子不想打点,那间接招致杨某无法获得产权。几方屡次协商未果,杨某将何某、房屋公司以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恳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本身打点产权证注销及改名过户手续。

庭审中,何某表达能够共同原告打点响应手续,但是费用应该由原告本身承担。银行辩称何某系注销的第一买受人,银行仅附和共同何某打点房屋改名。房屋公司则认为,何某对房屋的处置情状本身其实不知情,其再过户给别人产生的纠纷与房屋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固然银行和房屋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但两次买卖行为均系当事人实在意思表达,契合法令律例的强逼性规定,亦不违犯公序良俗,且各方均承认转卖行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何某与房屋公司之间为房屋买卖关系,根据产权注销信息,案涉房屋固然由房屋公司建立,但初始注销在银行名下,房屋公司应负责协助打点产权注销事宜。连系银行与房屋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产权流转的过程,银行与房屋公司均应做为该合同的履行义务人。至于获得产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原告方不承认自行承担,可在现实发作后,根据缴纳的税费票据另行主张。最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法院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房屋公司、银行应协助原告杨某打点房屋产权改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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