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征收,房管局对产权人认定错误,所签抵偿协议能否有效?
【案件回放】
陈A生前育有三个儿子,别离为陈a,陈b,陈c。此中陈a育有两个儿子,即陈a1和陈a2;陈c与老婆育有儿子陈c1、女儿陈c2、女儿陈c3和儿子陈c4。此中陈c1与老婆徐a未生育子女;陈5是陈c3的养女;陈c4生前未婚未育。
上海市杨浦区***路2415弄**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系私房,未打点房屋产权证。在征收过程中,陈a1、陈a2、陈c2表白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已灭亡,现产权回属于其三人所有,情愿承担相关法令责任,并拜托陈a1老婆黄a全权代表该户打点征收与抵偿一切事宜。别的,还表白陈b于20世纪60年代失往联络,陈b及子女的征收抵偿款37万元,由陈a2、陈a1配合保管。同年3月2日,黄a做为三人的配合拜托人,与杨浦房管局签定了《上海市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抵偿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约定杨浦房管局赐与上述三人奖励补助共计1476800元。该协议还对抵偿所得的回属和安设义务、权证及房屋移交、争议处理等事宜做了约定。
后黄a在《居民安设及各类费用确认表(一)》中签字确认被征收房屋征收抵偿总金额为3673622.96元。同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签约率达85%以上,该地块已签定的房屋征收抵偿协议已生效。同月5日,黄a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施行单元。被诉协议已现实履行完毕。
徐a、陈5不平,认为1988年被征收房屋地盘利用证附图载明的权力主体为陈c。根据房地合一原则,应认定陈c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陈c的继续报酬徐a、陈5、陈c2。杨浦房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即陈A做为产权人,陈a1、陈a2、陈c2三人的产权份额亦未到达被征收房屋三分之二,其所签定的房屋征收抵偿协议未抵达生效前提。故诉至法院,恳求判决确认杨浦房管局与陈a1、陈a2、陈a3签定的被诉协议无效;陈a1、陈a2、陈a3应退还杨浦房管局已付的房屋征收抵偿款3673622.96元。
庭审中,杨浦房管局辩称,被征收房屋是一个祖宅,由陈A、陈c等家庭成员配合建造,为保障徐a、陈5和陈c2等合法权益,杨浦房管局认定陈A为涉案房屋权力人,比零丁认定陈c做为权力人更为适宜。在陈A未留下遗嘱的情状下,考虑到陈a1、陈a2等人的户籍及现实栖身地均为被征收房屋,杨浦房管局以其做为被诉协议签约人并没有不妥。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祖宅征收,房管局对产权人认定错误,所签抵偿协议能否有效?
【瀛台律师论法】
展开全文
根据《上海市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抵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做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栖身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停止抵偿。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作效劳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获得的财富,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克不及返还的,判决折价抵偿。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并未打点产证。杨浦房管局根据1985年城镇房屋分幢普查材料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报酬陈A,进而认定第三人陈a1、陈a2、陈c2系被征收人,具有征收抵偿协议签约资格。而根据徐a、陈5提交的1988年地盘利用证附图,被征收房屋国有地盘利用权户名为陈A之子陈c。杨浦房管局以陈A计户,即以陈a2、陈a1、陈a3为签约代表,属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协议应当被确认无效。
陈a2、陈a1、陈a3基于被诉协议获得的征收抵偿款3673622.96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祖宅征收,房管局对产权人认定错误,所签抵偿协议能否有效?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抵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签定。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做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按户停止抵偿。假设对房屋抵偿有争议,要及时通过法令路子庇护本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