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路116-140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栖身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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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路116-140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栖身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助法子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搜集和整理《永康路116-140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栖身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助办法》。假设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征询,请联络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进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营业研究委员会委员。

永康路116-140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栖身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助办法

一、目标和根据

为标准房屋征收与抵偿中优先住房保障的栖身困难户审核认定工做,根据《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施行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标准 〔2019〕17号)等相关规定,特造定本办法。

二、栖身困难户人数审定

(一)能够审定为栖身困难户人数的情状

1、截行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现实栖身,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2、截行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船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队伍、单元或学校的人员;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登记的人员;

(3)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在境外学校进修未满5年,未婚且不决居,或者在境外工做不决居且每年在本市栖身满90日的人员。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一方被审定为当地块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人员的(离婚家庭根据法院民事调和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白的未成年人抚育权回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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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①其配头被审定为当地块栖身困难户,成婚证开具的日期至当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满三年且截行至当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栖身证持续满三年的;

②其父母一方被审定为当地块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人员(离婚家庭根据法院民事调和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白的未成年人抚育权回属认定)且截行至当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栖身证持续满三年或出生即打点本市栖身证的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不予审定为栖身困难户人数的情状

1、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因进托、肄业等原因将户口迁进被征收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和父母配合核算他处住房建筑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不克不及零丁申请的成年独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

3、已享受过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三、住房面积的核查与认定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畴包罗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面积和他处住房面积。

(一)他处住房面积核查的范畴

下列房屋面积应当计进他处住房面积: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罗公有房屋利用权让渡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罗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注销);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抵偿安设房或产权互换的房屋;

4、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5、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6、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7、截行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住房面积计算:

(1)出卖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进住房的,根据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出卖或赠与或其他体例转移并购进住房的,根据原有住房与购进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建筑面积;

(3)根据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获得住房安设补助款的,根据获得住房安设补助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住房建筑面积(离婚家庭根据法院民事调和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白的房屋产权回属认定)。

注:2011年10月19日以前,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货币抵偿,因为本身原因未购置住房的,且在本市无他处住房,能够认定为无他处住房面积。

(二)审定面积家庭人数

审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根据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计算。

1、《上海市房屋征收栖身困难补助申请表》中载明的全数申请人;

2、《上海市房屋征收栖身困难补助申请表》中载明的全数申请人的配头、未满28周岁未婚儿子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儿;

3、本市他处住房内户籍人员;

4、离婚未满三年的原配头。

5、下列人员,应该根据以下规定配合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1)配头(成婚需满1年);

(2)未成年子女及不克不及零丁申请的成年独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应当和父母配合核算住房建筑面积,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者抚育关系的家庭成员配合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3)截行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离婚不满三年的人员应当与原配头、未成年子女及不克不及零丁申请的成年独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配合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1、产权住房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有承租房根据《租用栖身公房凭证》等记载的栖身面积,栖身面积根据房屋类型连系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按《关于贯彻施行上海市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施行细则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沪房管标准征(2012)9号)施行。

(四)他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审定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根据该住房的全数建筑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根据规定不计进审定面积家庭人数的,能够根据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体例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根据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配合共有的,根据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力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根据该住房的全数建筑面积计算。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根据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审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审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审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审定面积家庭人数。

根据上述体例计算,其他审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能够计进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审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越15平方米的不得计进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审定面积家庭人数。

父母户口不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因进托、肄业等原因将户口迁至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不得计进申请对象的审定面积家庭人数。

四、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计算

根据本办法和《上海市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安设建筑面积不敷22平方米的栖身困难户,增加栖身困难补助,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抵偿金额÷折算单价÷栖身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助=折算单价×栖身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抵偿金额

征收栖身和非栖身兼用的房屋,在折算栖身困难户的保障补助时,应将被征收房屋栖身部门的抵偿金额和非栖身部门的抵偿金额合并计算。

非栖身房屋(全非居)不享受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

五、栖身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一)栖身困难户申请

栖身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栖身困难审核申请并供给以下素材:

1、《上海市房屋征收栖身困难补助申请表》。

2、配合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素材。

3、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供给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配合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外埠配头上海市栖身证和户籍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未婚者需供给本人独身许诺书;离婚者,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和)书及离婚后未婚证明。

5、配合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关凭证。

6、如该户人员舍弃申请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配合签订的《舍弃申请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许诺书》,及征收事务所的审查素材。

7、审定需要的其他证明素材。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栖身困难审核申请的,房屋利用人、配合栖身人能够提出栖身困难核查申请。

征收地块的房屋征收抵偿协议已起头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起头受领抵偿奖励等款项或起头打点产权互换房屋打点进房手续)时,不再受理栖身困难申请。可另行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

(二)审核

1、受理

(1)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将原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征收事务所经办人查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提交及经办人在提交的素材上签字确认。

(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供给的书面素材停止核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进信息系统;材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户)需要填补的素材,申请人(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填补素材,未在5日内提交填补素材的,由征收事务所做好注记,并按相关规定停止审定。

2、住房核查

受理后,由市、区相关部分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停止核查。

核查过程中,如需要申请人(户)供给响应素材的,由征收事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供给填补素材,过期不供给的,由征收事务所做好注记,并按相关规定停止审定。

3、认定公示

住房核查后,契合栖身困难户人员的信息,在征收范畴内停止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若有人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受理部分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并停止公布;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调整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

4、舍弃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舍弃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的,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配合签订舍弃房屋征收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的书面文件。

六、法令责任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变造或利用伪造、变造国度机关公函、证件、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查响应法令责任。

抵偿协议生效后,发现因申请人供给虚假素材形成认定有误的,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停行发放该户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

七、监视保障

栖身困难户保障补助工做承受群寡和社会的监视,并自觉承受监察部分、审计部分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关键词:东至71街坊4丘、西至71街坊200丘、南至永康路、北至71街坊37-44丘、房屋征收、抵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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