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四部分发布: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治理办法 3月27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治理条例》《不动产注销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操纵治理规定》《不动产注销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治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山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连系本省现实,造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卖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是指统一物业治理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房产)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的监视治理工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天然资本、城市治理、人民防空、市场监视治理等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施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起首称心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进商品房租赁和销售治理,与商品房同步打点预售答应或者现售存案手续,详细前提参照施行国度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治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畴。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计划应当包罗车位、车库租售计划。租售计划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散布位置、数量、面积情状(包罗规划和测绘平面示企图);建筑区划内存在室第、贸易、办公楼等差别功用用处房屋的,应当一并公示各功用用处房屋的车位、车库分配情状及规划配比根据;
(二)如拟出租的车位、车库在人民防空工程范畴内,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畴及车位、车库安插情状,并说明利用重视事项;
(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白出租的期限、体例和租金;出卖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白出卖体例和售价;出卖机械车位应当明白出卖的期限、体例和售价;
(四)包管出租或者出卖过程公开、公允、公允的办法;
(五)车辆停放收费原则及其他需要阐明的事项;
车位、车库租售计划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出进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很多于30天。
第七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操行、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原则和售价,详细成交价格由两边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八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越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立单元在包管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置一套房屋能够响应购置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能够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卖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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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数量无法称心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立单元应当根据业主每购置一套房屋,只能响应购置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按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挨次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体例出卖或出租。业主购置室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处属于非室第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能够响应购置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第九条建立单元出卖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数交付利用超越12个月,另有未出卖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立单元不得以只售不足等名义回绝供给泊车办事,也不得与商品房绑缚销售。
第十条建立单元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称心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利用人需要后,建立单元能够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利用人以外的单元或者小我,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越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称心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能够面向社会车辆供给计时泊车办事。
第十一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克不及出卖:
(一)规划已明白具有公共配套设备功用的;
(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空中场地施划暂时车位的;
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配合决定,收进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卖,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利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越20年。业主和物业利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庇护治理责任,不得损毁和毁坏人防工程设备设备。租赁期限届满,契合陆续租赁前提的,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卖或者出租时,建立单元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摘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产权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订立后30日内,买卖当事人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房产)主管部分存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房产)主管部分应当成立车位、车库出卖注销存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注销存案,并纳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建立单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契合交付利用前提的车位、车库定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定期交付的,建立单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成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建立单元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建立单元与购房人去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涉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建立单元与购房人已签定的车位、车库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同时去除。
第十七条建筑区划内非产权车位、车库向业主以外的单元或者小我出租时,已选聘了物业办事企业或其他物业办事人的,承租人应当在订立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时与物业办事企业或其他物业办事人订立有关物业治理办事的协议。
第十八条鼓舞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让渡的车位、车库优先让渡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第十九条车位、车库承租人拟转租车位、车库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附和;未经出租人书面附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去除租赁合同,收回车位、车库。
第二十条建筑区划内可出卖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能够做为根本单位予以权属注销,零丁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立单元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注销,应当与商品房同步打点。
第二十一条建立单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责令期限纠正,在信誉评判中予以扣分,并记进企业诚信档案:
(一)出租或者出卖不契合出租或者出卖前提的车位、车库的;
(二)以只售不足等名义回绝供给泊车办事的,或者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绑缚销售的;
(三)在车位、车库租赁或买卖合同未去除前,将做为合同标的物的车位、车库再行租赁或出卖给别人的;
(四)违规签定租赁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建立单元或者房地产中介办事机构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一)不施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二)利用虚假或者不标准的价格标示误导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停止价格欺诈的。
第二十三条国度机关工做人员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卖治理工做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依法追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分能够根据本办法造定施行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契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打点不动产注销。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卖的产权车位、车库建立单元可根据本办法打点现售存案手续,在颠末初次注销确认权属后,停止现售。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打点商品房预售答应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动预售答应,将车位、车库纳进预售范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山西省天然资本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视治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