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报关人确有困难不克不及履行海关律例付与的义务,他能够摘取向海关申请担保的办法,即在包管在必然期限内履行其许诺的义务后,先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然后补办有关手续。我国海关是从1987年7月1日起起头实行进出口货物担保轨制的。
目前,我国海关承受的担保有包管函和包管金两种形式。包管金指向海关交付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来包管履行义务,而包管函是由担保人根据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白的权力和义务的海关文件。
鄙人列情状下,海关承受担保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度限造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答应证件,因故不克不及及时供给的。
(3)进出口货物不克不及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拆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行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打点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附和,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合的。
(6)经海关总置特准的其他情状。
在进出口国度限造进出口货物和金银成品、文物、药品等进口掌握货物时,不克不及交易也未申领到有关答应证件和其他批准证件,海关不承受受担保申请。
对要求减免税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前,报关人申请担保先期放行货物,应交付包管金。包管金的金额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总和。海关收取包管金后应向报关人出具《包管金收条》,报关人凭以向海关打点销案、退还包管金手续。在担保期限内假设担保人要求打点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可在海关附和的情状下将包管金抵做税款并补证不敷部门或退还余外部门。
凡摘用包管函体例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按海关规定的同一格局填写包管函一式两份,加盖章章后一份留海关存案,另一份交由报关人留存,凭以打点销案手续。
出具包管函的担保人应为中国境内法人,对应纳税货物假设要求用包管函缓缴税款,应由缓税单元的上级机构或开户银行担保。
担保人必需于担保期满前,向海关打点销案手续,担保期由海关根据情状决定。对未能在担保期内打点销案手续者,海关可视情状别离摘取下列处置办法:
(1)将包管金抵做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后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缔报关人的报关资格积极感化。
上面就是关于海关打点进出口货物报关担保的相关手续介绍了,期看能对各人有搀扶帮助,假设想要领会更多外贸常识,欢送继续存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