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明白!东莞首套房(无贷款)更低首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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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静!

今天( 1月9日)

东莞市住建局更新了

“莞e认购”小法式

对“关于区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内容

停止了调整

最新明白!东莞首套房(无贷款)更低首付20%!

自2023年1月6日起,东莞市施行的住房信贷政策。

首套房(无贷款笔录)更低首付20%,利率下限4.1%;

首套房(有贷款笔录)更低首付30%,利率下限4.1%;

有一套住房(已结清贷款)更低首付30%,利率下限4.1%;

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更低首付30%,利率下限4.9%;

有2套及以上住房(已结清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状详细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最新明白!东莞首套房(无贷款)更低首付20%!

展开全文

温馨提醒全文如下

尊崇的购房人:

欢送利用“莞 e 认购”购房意向注销系统。为便于您足够领会我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准确评估本身的购房才能,理性选房购房,定见您在确认《许诺书》内容之前认实阅读以下提醒事项:

一、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限售(限让渡)政策

(二)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无限让渡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含零时)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包罗通过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契合以上第(一)款前提的能够交易让渡(含赠与)。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案时间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官网(zjj.dg.gov.cn)首页“东莞市房产交易”栏目标“商品房合同查询”录进相关信息停止查询。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限售年限以上一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存案之日起满3年计算(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的新建商品住房也可按获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计算)。

二、关于区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因城施策”原则,连系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改变及政府调控要求,经广东市场利率订价自律机造研究通过,自2023年1月6日起,东莞市全市施行的住房信贷政策详细如下:

(一)对初次购置住房(无房屋注销信息、且无购房贷款笔录)的居民家庭,贷款更低首付款比例为20%,利率下限为LPR-20BP。

(二)对购置首套房(无房屋注销信息、有购房贷款笔录)的居民家庭,贷款更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LPR-20BP;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响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进栖身前提再次申请贷款购置商品住房,施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对拥有一套住房,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贷款购置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贷款更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下限为LPR+60BP。

(四)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响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置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告贷人偿付才能、信誉情况等因素审慎掌握并详细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程度。

契合以下前提的,贸易性小我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施行:在2023年1月6日前(不含1月6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购置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更高可贷90万元、二套房50万元;贷款利率首套房5年及以下2.6%、以上3.1%,二套房别离为3.025%、3.575%。

(二)当地缴存职工购置首套房更低首付款比例30%,当地缴存职工购置二套房、异地缴存职工购置首套房和二套房更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三)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两边及未成年子女)累计利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当前在东莞市注销的住房套数为准,自建房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该套住房不计在内。

(四)贷款(含家庭其他欠债)月还款额不超越职时间妻两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五)利用了贸易性小我住房贷款的,能够申请将部门或全数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购房、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持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或购置政府认定的拆配式建筑住房、绿色建筑住房可在可贷额额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根底上上浮20%,但更高不超越更高贷款限额。

(七)关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头须为本市户籍。

四、购房人在认购注销前应足够领会我市商品住房在交易让渡等方面的限造前提,足够领会我市住房信贷政策、本身的征信笔录、经济才能、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审批流程,确认本身契合相关购房、贷款等政策要求。定见购房人在认购注销前,前去拟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现场详尽查阅相关公示材料,足够领会拟购商品住房及项目设备配套情状、项目内部及周边倒霉因素等,确认该商品住房契合本身需求。

五、购房人在认购注销前应查阅领会该项目《认购注销计划》,认实阅读《许诺书》,清晰领会相关经济、法令责任,确认对相关内容无异议前方停止认购注销。

七、本“温馨提醒”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优化调整适时更新。相关政策涉及其他部分本能机能的,以有关主管部分的阐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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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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