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疑】房企预售时已按9%申报增值税,能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税局答疑】房企预售时已按9%申报增值税,能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环节已根据9%税率申报增值税,能否还需根据3%的税率停止预缴增值税。
回答:
尊崇的纳税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征询已知悉,现回答如下:
一、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摘取预收款体例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作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作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根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办事、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获得索取销售款项根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办事、无形资产让渡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动的当天。”
假设涉及详细征管问题请及时联络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送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办事!
回答机构:国度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回答时间:2022-12-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