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京尹主任侯军奎代办署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获赔500多万元
01 案件概述
胜诉案例:京尹主任侯军奎代办署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获赔500多万元
原告段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8 年5月6日签定《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置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两边约定了该房屋交易细则,并约定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打点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别离于2018 年4月6 日、2018 年5月7日付清了全数购房款,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为原告打点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后某集团有限公司就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状,签定了《协议书》及《协议书之填补协议》,并许诺因未依约为原告打点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面向原告付出抵偿款等费用。
至告状之日,现实另有 90 万元抵偿款过期未付出,而且还未为原告打点不动产权证书。
原告段某某为庇护合法权益,拜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军奎,将被告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和某集团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付出因过期未打点不动产权证违约的抵偿款和违约金,以及完成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
02 法院判决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和,两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6月 30 日前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注销过户至段某某名下,相关费用由两公司承担;
二、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3 年6 月30 日前向段某某付出过期办证违约金4755042元;
三、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 2023 年2月1日起每月向段某某付出过期办证违约金340000 元,至现实打点完毕之日行,如未满月,根据每日11000 元原则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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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和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令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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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令律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十四条: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鄙人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打点不动产注销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利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缺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根据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过期贷款利钱的原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