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去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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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去除购房合同

原题目:购置无产权证二手福利房,因无法过户诉请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补偿(引题)

法院判决去除购房合同(主题)

河北法造报讯(记者 李胜男)房子是安居乐业之所,买房必然要擦亮双眼,制止踩到购房“雷区”。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路因购置无产权证福利房而招致无法过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明知李某栖身的单元福利房无产权证的情状下,与李某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李某负责打点产权证。协议签定后,王某向李某付出了购房款50万元,后屡次催促李某打点产权证过户手续未果,遂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去除两边签定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补偿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依约履行了付出购房款的义务,李某虽向王某交付了案涉房屋,但根据两边签定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内容以及相关法令规定,李某负有协助打点房屋过户的附随义务,但李某栖身的房屋系单元的福利房,并不是现实购置的单元公房,不享有对案涉房屋处分的权力。王某购置案涉房屋4年后仍未能打点产权证,两边签定合同的底子目标无法实现,关于王某去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撑持。此外,李某、王某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存在必然过错,李某应当向王某付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钱。最末,法院依法判决去除两边签定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50万元并付出响应利钱,王某返还李某涉案房屋,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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