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椒江区人民政府网正式主动公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设施行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货币抵偿填补定见》的通知!
椒政办发〔2023〕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设施行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货币抵偿填补定见》的通知
各街道处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曲属各单元:
为加快推进我区“六大片区”建立,加大征迁货币化安设力度,根据《浙江省行政标准性文件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设施行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22〕74号)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货币抵偿填补定见》(椒政办发〔2022〕75号)部门内容停止修改(详细修改见附件1、附件2),修改内容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设施行办法(试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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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货币抵偿填补定见》的修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设施行办法(试行)》的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票’可用于购置楼盘库中的一手室第商品房。‘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起头计算,利用期限为三年。‘房票’实行实名造,不得让渡、买卖、套现。如遇特殊情状被征收人需获得房屋征收施行单元附和方可延期。”
附件2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货币抵偿填补定见》的修改
将第三点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定期签腾后在三年内购置椒江区域内室第用房。”
将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在房屋征收决定通知布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置椒江区域内室第用房的,且购置房屋价值到达被征收房屋根底抵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施行。”
将第四点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契合本填补定见第三项规定的奖励前提的,购置一手室第用房的,应向征收部分供给经存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购置二手室第用房的,应向征收部分供给经住建部分网签存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征收部分经审查后认为契合前提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获得18%的额外奖励撤退退却还所购置的室第用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抄送:区委各部分,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查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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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李燕琳
来源: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