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检公安部修改立案原则,加大非国度工做人员职务立功惩处力度。
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逃诉原则的规定(二)》,规定非国度工做人员贪腐案件立案原则是六万元,而国企是三万元,成果,非国度工做人员贪腐越来越严峻。
2022年4月6日,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修改了该规定,将立案原则由六万降到三万,对非国度工做人员职务立功摘用与国度工做人员职务立功不异的进功原则,明白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的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元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逃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庇护。
《更高人民查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逃诉原则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度工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的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索取别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违背国度规定,收受各类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回小我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逃诉。
第十一条 〔对非国度工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合理利益,赐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的工做人员以财物,小我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元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逃诉。
第十二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合理贸易利益,赐与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小我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元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逃诉。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的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元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逃诉。
第七十七条 〔调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的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调用本单元资金回小我利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逃诉:
(一)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越三个月未还的;
(二)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停止营利活动的;
(三)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停止不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回小我利用”:
(一)将本单元资金供本人、亲朋或者其他天然人利用的;
(二)以小我名义将本单元资金供其他单元利用的;
(三)小我决定以单元名义将本单元资金供其他单元利用,谋取小我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