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患病或非因工灭亡待遇全国同一了(附31省待遇原则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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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造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灭亡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收。
第四条 丧葬补贴金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灭亡时本省(自治区、曲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收配收进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原则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乖巧就业等以小我身份参保人员),以灭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收配收进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罗现实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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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越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根据30年计算,发放月数更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灭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收配收进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更高发放月数(计算办法与在职人员不异),每领取1年根本养老金削减1个月,发放月数更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根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灭亡,累计缴费年限不敷5年的,其遗属待遇原则不得超越其小我缴费之和(乖巧就业等以小我身份参保人员以记进小我账户部门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灭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初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初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付出遗属待遇。退休人员灭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灭亡,同时契合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前提的,由其遗属抉择此中一种领取。已打点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轨制跟尾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灭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灭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灭亡日期做为其灭亡时间,其遗属能够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灭亡参保人员再次呈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灭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帖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