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耽误阶段性撑持政策施行时间和调整相关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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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扬住房公积金轨制保障感化,撑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安康不变开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耽误阶段性撑持政策施行时间和调整相关贷款政策的议案》。

一、对以下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停止调整并于本日起施行

1.进步小我住房公积金更高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更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更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2.陆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若有未结清的其他贷款或担保,其未结清贷款或担保的额度纳进告贷人还款才能审核,确定现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放宽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房龄要求。存量房房龄限造耽误至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越40年,且贷款末行日期不克不及大于存量房地盘利用末行日期。

二、以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撑持政策陆续耽误至2023年12月31日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前提。缴存职工持续、一般、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初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进步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更低认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告贷人及其配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敷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进步至30万元。

4.进步租房提取额度。无房且租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契合租房提取前提的,提取额度在现行额度根底上,上浮50%。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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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耽误阶段性撑持政策施行时间和调整相关贷款政策的解读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耽误阶段性撑持政策施行时间和调整相关贷款政策的议案》。

政策出台布景

2022年,我市先后两次出台阶段性撑持政策,关于缓解职工还贷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不变我市房地产市场发扬了重要感化。根据我市现实情状,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耽误部门阶段性撑持政策施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对部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停止调整。

对以下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停止调整并于本日起施行

1.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更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更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展开全文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元,夫妻两边中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更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进步到50万元;夫妻两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更高贷款限额由60万元进步到70万元。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若有未结清的其他贷款或担保,其未结清贷款或担保的额度纳进告贷人还款才能审核,确定现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举例阐明:某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5000元,未结清的贸易贷款月还款额为1000元,因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总收进60%,所以该职工月还款额不得高于5000×60%-1000=2000元。

3.存量房房龄限造耽误至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越40年,且贷款末行日期不克不及大于存量房地盘利用末行日期。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限造由20年耽误至30年。

举例阐明:某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二手房完工时间为1996年,所以该房屋的房龄为28年,职工更高贷款年限为40-28=12年。

以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撑持政策陆续耽误至2023年12月31日

1.缴存职工持续、一般、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告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职工持续、一般、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关于告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时间、账户余额等可合并计算。

2.职工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初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职工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初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告贷人及其配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敷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进步至30万元。

举例阐明:某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2万元,其配头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3万元,合计为2.5万元,可贷款金额为30万元。

4.无房且租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契合租房提取前提的,提取额度在现行额度根底上,上浮50%。

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住房公积金持续缴满3个月的缴存职工(含配头),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契合租房提取前提的职工,提取额度在最初缴交月月缴存额50%的12倍根底上,上浮50%。

举例阐明:某职工月缴存额为1000元,可提取金额为1000元×50%×12个月×1.5=9000元。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编纂:匡弘

责编:卫砚威

审核:兰铁峰

监造: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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