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在安设房尚未进进市场交易的情状下,若何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单价
裁判要旨
因安设房未进进市场交易,没有可根据的房屋价格。人民法院能够综合考虑被拆除房屋周边在售房屋均价以及与被拆除房屋统一拆迁范畴内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补偿单价等情状,确定房屋的补偿单价。
案情回忆
再审申请人史纪来因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濮阳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赔末21号行政补偿判决,申请再审。
史纪来申请再审称,河南正信结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清单遗漏案涉房屋面积,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房屋面积并计算补偿数额错误。一、二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抵偿原则过低,对拆修粉饰、从属物及室表里物品缺失认定过低。未予撑持拆迁现金奖励、拆迁面积奖励及房屋评估价值奖励等可得利益缺失错误。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契税、维修基金、泊车位、维权事务费等不予认定,不合情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令错误。恳求撤销一、二审讯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依法判决濮阳县政府补偿再审申请人各项缺失共计3985301元。
更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补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做人员在行使行政权柄时有下列进犯财富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四)形成财富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濮阳县政府强逼拆除再审申请人史纪来房屋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形成的合法财富缺失,应当依法补偿。
(一)关于案涉房屋面积的认定问题。河南正信结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清单展现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8.52㎡。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该评估清单存在遗漏房屋面积的情形,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二审法院以该评估清单现实丈量面积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面积,并没有明显不妥。
(二)关于案涉房屋单价的认定问题。因案涉房屋系原址拆迁安设,原房屋已被拆除,无法从头评估,安设房未进进市场交易,没有可根据的房屋价格。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周边在售房屋均价以及与案涉房屋统一拆迁范畴内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补偿单价等情状,确定本案房屋的补偿单价,并没有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应以在售别墅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没有法令根据。
(三)关于拆修粉饰及室内物品缺失的认定问题。本案诉讼时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拆修粉饰及室内物品缺失已无法停止判定和评估,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详细缺失价值。原审法院根据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拆除前照片及视频材料,并连系评估清单等证据,对再审申请人案涉房屋的拆修粉饰及从属物缺失停止认定,并对未列进评估陈述的从属物及室表里缺失予以裁夺补偿,已足够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补偿过低的再审理由不克不及成立。
(四)关于应否撑持相关奖励的问题。因案涉征收抵偿计划规定的拆迁现金奖励、移走奖励及房屋评估价值奖励等是根据抵偿计划的规定,在房屋抉择产权互换的情状下才赐与的奖励,本案再审申请人并未与政府签定安设抵偿协议并主动移走,抵偿计划规定的获取相关奖励的前提不成就,一、二审对此未予撑持,并没有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公摊面积奖励没有事实和法令根据,原审未予撑持,并没有不妥。
(五)关于契税、维修基金、泊车位、维权事务费及其他经济缺失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上述缺失,欠缺法令根据,不属于行政补偿诉讼的补偿范畴,原审法院未予撑持,并没有不妥。
综上,史纪来的再审申请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纪来的再审申请。
来源: 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