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相关规定的施行细则”。
新规明白,在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头购置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开发企业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置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卖方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表达,根据《南京市鞭策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撑持契合前提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连系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工做现实,造定本施行细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