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契合前提职工可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做为前期购房资金
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相关规定的施行细则》。在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头购置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开发企业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同时,购置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卖方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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