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27日电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网站27日公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相关规定的施行细则》(下称《细则》)。此中明白,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做为前期购房资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称,造定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撑持契合前提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头(简称“购房职工”)购置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开发企业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置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卖方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同时,《细则》要求,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两边不克不及拜托别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做为购房前期资金营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