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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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月28日动静 据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网站动静,为进一步撑持契合前提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购房款相关规定的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

南京: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图源: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网站,央广网发)

《施行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头(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置南京市新房且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开发企业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置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契合购房提取前提的,能够与卖方签定协议,用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做为购房前期资金。

《施行细则》要求,新房的购房职工和二手房买卖两边不克不及拜托别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做为购房前期资金营业。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时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更高不得超越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施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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