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一收深交所存眷函,被要求阐明本次债权让渡能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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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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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一1月16日收深交所存眷函,公司被要求阐明,在《债权让渡协议》未对该债权让渡事项做出“不附带任何前提、不成撤销或变动”约定的情状下,能否存在相关方通过签定填补协议等体例使得该债权让渡能够予以撤销、变动或附带其他前提的可能和风险。江苏弘昌与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签定的《监管协议》展现,江苏弘昌付出1.9亿元债权受让款以其获得扬州华德的不动产抵押他项权证为前提。请阐明设置该前提的原因及合理性,扬州华德、江苏弘昌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现实掌握人之间能否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协议,并报备相关协议。

阐明本次债权让渡能否以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胜利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为前提,二者能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放、能否互为前提、能否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构成一揽子交易,阐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受让公司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债权能否存在贸易合理性,并阐明公司、控股股东、现实掌握人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能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放与协定。

阐明公司就债权让渡事项能否负有其它义务,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能否对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后续未及时获得光一投资股权时可向上市公司停止逃索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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