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布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进,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以下规定施行:
(一)容许消费性办事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消费性办事业纳税人,是指供给邮政办事、电心办事、现代办事、生活办事获得的销售额占全数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二)容许生活性办事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办事业纳税人,是指供给生活办事获得的销售额占全数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布告》(财务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9年第39号)、《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白生活性办事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布告》(财务部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施行。
四、根据本通知布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通知布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央视财经)
编纂:任诗音
统筹: 胡莹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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